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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帳號註冊資格與所需身分證明文件
| 資格 | 所需身分證明文件 |
|---|---|
|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 |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
| (2)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 中華民國護照 |
| (3)平等互惠之外國人 | 有效期間之護照 |
3. 完成帳號註冊後,請以電子檔回傳現行有效之所需身分證明文件至apply@drnh.gov.tw, 主旨註明:「國史館檔案史料文物系統帳號註冊」,申請核准後將密碼寄至申請人之電子郵件信箱,並主動刪除申請人回傳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規定,中國大陸、香港、澳門身分之人民,依法無法申請應用本服務,本館於帳號審核時,若發現身分不符法定資格,均以電子郵件通知審核結果,相關申請資料及證明文件將直接予以刪除。
5. 經本館通知啟動帳號,但逾6個月仍未完成開通者,系統將直接予以刪除。
6. 申請人應遵守本系統使用規範: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告知下列事項,請詳閱。
本館為辦理館藏檔案史料文物查詢系統帳號申請及後續應用事宜,依據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應用檔案或政府資訊法定申請要件及諮詢服務雙向溝通必要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1. 本館將於您的帳號存續期間內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在帳號申請成功後,會主動刪除或銷毀本次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帳號申請未成功或審核未通過者,本館將於確認申請結果後,主動刪除該次申請填載及提供之所有個人資料(含證明文件)。
2. 本館將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於蒐集目的之各項業務執行,包括因業務執行所必須之各項聯繫、通知、統計分析等。
1. 本館因執行業務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括電子郵件信箱、證件姓名、證件號碼、聯繫電話、聯繫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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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本館保有您的個人資料行使以下權利:
1.請求查詢或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
惟因本館執行業務所必須者,本館得拒絕之。若您欲執行上述權利,或有任何建議指教,請與本館聯繫。
電話:02-2316-1118,電子郵件:apply@drn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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